兰州工专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优化育人环境,创建安全、文明、舒适、整洁的学习生活环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兰州工专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下称《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和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宿舍文化建设、文明宿舍创建、公寓区域的学生行为管理和日常物业管理。
第四条 公寓管理中心要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宗旨,要坚持教育、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住宿安排
第五条 学生入学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用,凭缴费收据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住宿手续。
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号住宿,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擅自调换宿舍或占用其他床位。
第七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休学、退学、出国学习,须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房手续(经检查无损坏、无丢失家具方可办理退房手续并领回住宿押金)。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须在五天内搬离学生宿舍,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暂住者,须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续住手续后方可留宿。
第八条 住宿安排应按照系、年级、班级、专业相对集中和男女生分开的原则。
第九条 学生必须入住学生公寓,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租房住宿。擅自在校外住宿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并要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已结婚的学生需要在校外住宿者,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承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承担因在校外住宿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三章 生活秩序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对维持生活正常秩序的管理,积极配合宿舍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晚上熄灯后不得随意外出;晚归者要履行验证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人,来访者要登记,离校时应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进入异性宿舍,需经管理人员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内。
第十五条 午休、熄灯后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吹拉弹唱、下棋、打扑克、开放收录机、跳舞娱乐、玩电脑游戏等进行干扰他人作息或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体育运动。
第十六条 宿舍内不得斗殴、哄闹、酗酒、赌博。
第十七条 不得在学生宿舍内进行经商活动。
第十八条 不得把有毒有害物品、黄色或反动书刊、图片、录像带、光碟等带入学生宿舍。
第十九条 宿舍内不得点燃蜡烛,不准燃放烟花、爆竹,不准燃烧杂物。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宿舍。
第二十条 不得在学生宿舍区内乱帖大、小字报和广告;不得在墙壁和家具上乱写乱画。
第二十一条 爱护公物。不得损坏和拆卸学生宿舍内的公物。家具不得擅自搬离宿舍,损坏公物、家具者,要照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自觉搞好宿舍内务卫生,保持寝室干净、整齐。
第二十三条 不随地吐痰,不乱泼污水,不乱丢果皮、纸屑、杂物,不得向窗户外扔杂物。剩饭剩菜倒入馁水桶,垃圾倒入垃圾桶。
第二十四条 宿舍内不得饲养宠物,不得使用电炉等电热器,楼内不得停放自行车。
第二十五条 提高警惕,防火防盗,共同努力维护宿舍的安全。
第四章 作息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规定开门时间为5:30—23:00时,关门时间为23:00—5:30时。
第二十七条 凡在23:00—5:30之间进出学生宿舍者,一律履行验证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晚上熄灯时间星期日至星期四为23:00时,星期五至星期六为23:30时。节假日以及重大文体赛事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熄灯时间时,由学校有关部门与公寓管理中心根据情况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