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网络信息接入服务及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1月10日 10:13   来源:转自互联网   编辑:admin


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网络信息接入服务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兰州工专)校园计算机网络的健康发展和正常运行,为校园网络信息用户提供良好的接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校园网络信息用户(以下简称校园网网用户),包括校内用户和校外用户,校内用户又分为单位用户(包括单机用户和公共机房用户)、教师个人用户和学生个人用户等。公共机房用户指服务于本院(系)或全校学生的教学、实验、实习用的计算机教室,计算机数量大于等于5台并且接入校园网者。
第三条:“网络信息接入”指通过有线或无线的形式,将学校外部网络信息接入校内,以及将校园网络信息接入个人或公共机房。
第四条:学校委托计算中心代表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负责网络信息的接入、审批、管理等各项网络活动。网络中心作为计算中心的下属部门,负责校园网的各项业务性工作。
第二章  接入和终止服务
第五条:兰州工专计算中心为校园网用户提供接入服务,负责接入用户的开户、销户及日常管理工作。计算中心代表学校管理网络公用设施,提供网络进入用户室内的接入端口(用户的终端接入设备由用户自行解决)。
第六条:用户凭有效证件(单位证明、个人身份证、学生证等),到网络中心填写《兰州工专网络接入申请表》或《兰州工专校园网公共机房用户入网登记表》,并签订《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协议》,经计算中心审核后,方可成为校园网用户。
第七条:校园网用户如申请Email,请参照《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Email管理办法》。
第八条:校园网用户如申请对校园网内提供信息服务(如WWW、FTP)、个人用户租用服务器空间、增加信息点等其他业务,需填写《兰州工专网络中心综合业务申请表》,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用户如申请终止使用校园网,须携带有效证件到网络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需重新使用时按新开户办理。
第三章  用户自律与管理
第十条:所有校园网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校的有关规章,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我校利益等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扰乱社会治安、有伤风化、淫秽色情等信息,不得利用网络攻击、损害公用网络设施和其它用户。否则,计算中心有权停止其网络使用权,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个人用户由本人承担责任,单位用户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校园网用户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设施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不限于)商业公告、散布计算机病毒、进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系统、未经授权扫描网络上计算机端口、占用他人IP地址、用非法的IP地址入网等等。
第十二条:各网络用户,尤其是单位用户,应不断提高网络安全及防范意识,对重要数据应及时做好备份并安装反病毒软件,以抵御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的侵袭。
第十三条:校园网用户有义务按时缴纳网络使用费。对于欠费用户,计算中心有权停止其使用。
第十四条:各网络用户严禁自行跨房间接线上网,违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销户和罚款处理,待写出书面保证并经主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按重新开户办理。
第十五条:各网络用户严禁自行接入交换设备。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接入交换机或HUB者,须经计算中心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接入。
第十六条:校园网是学校的重要公共设施,广大教职员工应强化保护意识,严禁故意损坏校园网设备及设施。
第十七条:公共机房管理
一、公共机房接入校园网必须办理开户手续,如实登记机房有关情况,包括计算机台数和IP地址等,并报计算中心备案。
二、各机房要设专职管理员以完成对机房各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健全网络使用登记制度,对上机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并存档,以备安全及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三、公共机房接入校园网,即连通INTERNET,其网络使用费需按照校园网相关收费政策及时缴纳,对于欠费机房,计算中心有权停止其使用。
五、以前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机房均须按本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如发现违背第十、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情况,将在网上公布其违纪情况,同时责成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第四章            网站维护、备案、信息发布、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网站建设 
一、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的整体规划与设计和公共信息资源的建设与维护;涉及各部门的链接内容由各部门提供与设计。
二、学校二级单位可以在校园网服务器上申请租用硬盘空间。
四、详情参见《兰州工专主页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网站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学校二级单位自备服务器开通网络信息服务的,均需办理登记备案登记手续(《兰州工专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备案信息登记表》)。
网络中心负责网站登记备案工作。各类网站登记备案的具体流程,可在网络中心网站上查询。
凡未备案的校园网上的各类网站,学校停止对其网络运行环境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信息制作与发布
一、各单位设专门的网络信息员,在网络中心注册后,全面负责本部门网络信息的制作、提交和网站维护。网络信息员提交的全部信息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非注册的网络信息员提交的信息,网络中心不予受理。各单位网络信息员在业务上接受网络中心的指导。
二、各单位信息内容须参照《兰州工专主页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设计、制作,为保证校园网的整体形象,所做主页需经计算中心审核后方可链接至校园网发布。对没有网页制作能力的单位,可提供素材并提出具体要求,由计算中心代为制作,但需视制作的工作量和难易程度收取一定的制作费用。
三、为保证发布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可靠,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信息资源、信息员的管理,做好信息的收集、归类、整理,以及对需发布信息的安全性、保密性进行审核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发布的责任人,对本单位提交的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网站信息安全详见《兰州工专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章            服务承诺
第二十三条:用户办理校园网接入手续后,如无特殊原因,计算中心应在48小时内开通校园网各项服务业务。
第二十四条:用户报故障后,计算中心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系网络线路问题,则提供免费上门服务;如为计算机本身软、硬件的问题,计算中心可以安排维护,但须视具体情况收取相应的维护费。
第六章            收费办法
第二十五条:《兰州工专校园网收费标准》由学校参考其他院校相关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该标准制定后,各项业务的收费标准均照此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兰州工专计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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