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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甘肃省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 < 甘肃省高等学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 和 < 甘肃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 的通知》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甘肃省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 < 甘肃省高等学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 和 < 甘肃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 的通知》


各地州市人事处 ( 局 ) 、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各高等院校:
    为了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进一步提高评审质量,更好地发挥职称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导向作用,省教委,省职改办根据原评审条件在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甘肃省高等学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 试行 ) 》和《甘肃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 试行 ) 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 年印发的“试行条件” [ 甘职改办 (1996)15 号 ] 不再执行。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甘   肃   省    教    育   委   员    会
                                                      1999 年 4 月 21 日

 

甘肃省高等学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等学校晋升高级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保证高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件》,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一、学历及任职年限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被聘任副教授职务 5 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全省统一要求
    三、工作业绩    
    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者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 ( 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 ) ,教学效果优良。同时达到下列 3 项条件中的一种:
    ( 一 ) 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创造奖、科技进步奖、农业丰收奖、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 1 项,或获省部级三、四等奖 2 项的定额内人员。
    ( 二 ) 本人独立或与企业合作开发完成的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相关的科技成果,通过省级鉴定,经推广或转化后已形成产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为学校创纯收人 30 万元以上 ( 专科学校 20 万元以上 ) ,并有 1 篇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的与该成果相关的高水平论文。
    ( 三 ) 达到下列条件中 3 项以上
    1. 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科委、计委、教委、经贸委计划下达的教学、科研、技术、设计、工程等项目,通过部科技司或省科委、计委、经贸委、建委、教委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并经省部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2 .本人独立或与企业合作开发完成的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相关的科技成果,通过厅 ( 地 ) 级鉴定,经推广或转化后已形成产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为学校创纯收入 10 万元以上。
    3 ,获省厅 ( 局 ) 级或地州 ( 市 ) 科技进步奖、省高校社科奖、省教委教学成果奖、省高校优秀教材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省社科联社科奖、省新闻出版局优秀图书奖等有关厅局同类奖项的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
    4 .作为第一撰稿人或执笔人,在世界 3300 种学术刊物或全国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或在全国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 1 篇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 5 篇以上。
    5 .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 1 部,且本人撰写的内容占一部教材的 1 / 4 以上;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教材,本人撰写部分累计不少于 12 万字。
    6 .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 ( 译著 ) 一部;参编人员在 1 部著作中完成部分不少于 10 万字。
    7 .本人或本人培养的人员或指导的集体 ( 以组织备案培养或指导计划为据 ) 在全国本专业竞赛中获三等以上奖或取得名次;或在全省本专业竞赛中两次获二等以上奖或取得前三名。
    8 .主持完成了创建新学位点、重点实验室、新专业的工作,并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9 .作为研究生导师,系统指导过 ( 包括合作指导 )2 名以上研究生 ( 以招生简章为据 ) ;或系统指导过 2 名以上青年教师 3 年以上 ( 以组织备案的指导计划及指导总结为据 ) 。
    10 .专业成绩突出,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国家和省 ( 部 ) 级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奖章获得者、国家和省 ( 部 ) 级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和省 ( 部 ) 级优秀专家、国家和省 ( 部 ) 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 ( 部 ) 级“园丁奖”,或被确定为省、部、省教委跨世纪学术技术 ( 学科 ) 带头人。
    11 .年度考核 3 次优秀或 5 次良好。
    12 .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达 20 年以上 ( 以学校教务档案为据 ) ,并获得过学校的教学评估优秀或教学奖。
    13 .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 3 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 3 年以上、理事 6 年以上。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 一 ) 占用“工作业绩”第 ( 三 ) 款条件第 7 条~ 13 条中的 2 条者,第 4 条~ 6 条必须达到一条 ( 其中占用第 4 条时,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作为撰稿执笔人在全国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 1 篇以上即可 ) 。
    ( 二 ) 符合“工作业绩”第 ( 二 ) 款条件要求,其外语成绩可适当放宽。
    ( 三 ) “工作业绩”第 ( 三 ) 款中的第 1 条~ 3 条和 4 条、 5 条、 6 条中在世界 3300 种学术刊物或全国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主编正式出版教材 1 部、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专著 ( 译著 )1 部,及音、体、美教师占用第 7 条时,每达到 1 次,就计算为达到 1 项晋升条件,不受限制。但同一项目 ( 成果、论文、教材、论著 ) 通过鉴定、获奖、发表、出版、效益显著等,只能计算 1 次,不得重复计算。
    ( 四 ) 几人合作完成项目按下表计算个人所占比例,个人所占比例达到 100 %才算符合 1 项成果、项目的条件要求。
   

项目 ( 鉴定

验收 ) 级别

各 人 所 占 比 例

第 2名

第 3名

第 4名

第 5名

第 6名及以下

国家级

100%

100%

80%

60%

按 20%递减

省部 级

100%

80%

60%

40%

按 20%递减

    ( 五 ) “工作业绩”第 ( 三 ) 款第 7 条中的“本人培养”包括指导班子成员。
    ( 六 ) 本条件原则上适用于高校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凡晋升研究员者,在占用 " 工作业绩”第 ( 一 ) 、 ( 二 ) 款条件时,须在第 ( 三 ) 款条件中的第 4 条~ 6 条中再选择一条。若占用第 ( 三 ) 款时,须在除第 12 条之外的其余条件中占 3 条 ( 其中第 4 条为必备条件,论文篇数国家级或省级均应增加 1 篇 ) 。
    ( 七 ) 破格晋升条件按甘职改组 (1996)21 号文件执行。
    ( 八 ) 本条件由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甘肃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等学校晋升高级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保证高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一、学历及任职年限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被聘任讲师职务 5 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任教 1 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全省统一要求
    三、工作业绩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系统地担任 l 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教学效果优良,并达到下列 4 类条件中的 1 种:
    ( 一 ) 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科技奖、农业丰收奖、教学成果奖、农业技术推广奖、敦煌文艺奖、优秀图书奖、高校优秀教材奖、社会科学奖、或获上述奖项的地厅级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
    ( 二 ) 本人独立或与企业合作开发完成的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相关的科技成果,通过省级鉴定,经推广或转化后已形成产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为学校创纯收入 20 万元以上 ( 专科学校 10 万元以上 ) ,并有 1 篇公开发表的与该成果相关的论文。
    ( 三 ) 达到甘肃省高等学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第三条第 ( 三 ) 款条件中的 2 项 ( 其中,占用第 8 条~ 13 条中的 1 项者必须达到第 4 条~ 7 条中的 1 项 ) 。
    ( 四 ) 达到下列条件中 3 项以上
    1 .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列入厅 ( 局 ) 、地 ( 州、市 ) 计划下达的教学、科研、技术、设计、工程等项目,通过省业务主管厅 ( 局 ) 或地州市科委、计委、经委、建委、教委组织的鉴定验收,并经实践检验,取得明显效益。
    2 .本人独立或与企业合作开发完成的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相关的科技成果,通过厅 ( 地 ) 级鉴定,经推广或转化后已形成产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为学校创纯收入 5 万元以上。
    3 .获省厅 ( 局 ) 级或地州 ( 市 ) 科技进步奖、省高校社科奖、省教委教学成果奖、省高校优秀教材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省社科联社科奖、省新闻出版局优秀图书奖等有关厅 ( 局 ) 同类奖项的三、四等奖的定额内人员。
    4 .作为第一撰稿人或执笔人,在世界 3300 种学术刊物或全国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 4 篇以上。专科学校教师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4 篇以上,共中至少有 2 篇发表在省级学术刊物上。
    5 .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 1 部,且本人撰写的内容占一部教材的 1 / 4 以上;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教材,本人撰写部分累计不少于 8 万字。
    6 .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 ( 译著 )1 部;参编人员在 1 部著作中完成部分不少于 1 / 3 或 6 万字。
    7 .本人或本人培养的人员或指导的集体 ( 以组织备案培养或指导计划为据 ) 在全国本专业竞赛中获奖或取得名次;或在全省本专业竞赛中 2 次获三等以上奖或取得前四名。
    8 .主持完成了创建新学科、新专业和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9 .年度考核 3 次优秀或 5 次良好。
    10 .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达 15 年以上 ( 以学校教务档案为据 ) ,并获得过学校的教学评估优秀或教学奖。
    11 ,担任教研室主任、班主任工作 3 年以上或指导教育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工作累计 5 年以上,并获得校级表彰一次以上。
    12 .获省教委教书育人奖、青年教师成才奖;或 2 次获得校级教学奖励。
    13 .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或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 3 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 5 年以上;或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 5 年以上。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 一 ) 占用“工作业绩”第 ( 四 ) 款条件第 7 条~ 13 条中的 2 条者,第 4 条~ 6 条必须达到 1 条 ( 其中占用第 4 条时,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减 1 篇论文要求 ) 。
    ( 二 ) 符合“工作业绩”第 ( 二 ) 款条件要求,其外语成绩可适当放宽。
    ( 三 ) “工作业绩”第 ( 四 ) 款中的第 1 条一 3 条和 4 条、 5 条、 6 条中在世界 3300 种学术刊物或全国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主编正式出版教材 1 部、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专著 ( 译著 )1 部,及音、体、美教师占用第 7 条时,每达到 1 次,就计算为达到 1 项晋升条件,不受限制。但同一项目 ( 成果、论文、教材、论著 ) 通过鉴定、获奖、发表、出版、效益显著等,只能计算 1 次,不得重复计算。
    ( 四 ) 几人合作完成项目按下表计算个人所占比例,个人所占比例达到 100 %才算符合 1 项成果、项目的条件要求。

项目 ( 鉴定

验收 ) 级别

各 人 所 占 比 例

第 2名

第 3名

第 4名

第 5名

第 6名及以下

国家级

100%

100%

80%

60%

按 20%递减

省部 级

100%

80%

60%

40%

按 20%递减

地厅级

100%

80%

60%

40%

按 20%递减

 

    ( 五 ) “工作业绩”第 ( 四 ) 款第 7 条中的“本人培养”包括指导班子成员。
    ( 六 ) 本条件原则上适用于高校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凡晋升副研究员者,在占用“工作业绩”第 ( 一 ) 、 ( 二 ) 、 ( 三 ) 款条件时,须在第 ( 四 ) 款条件中的第 4 条~ 6 条中再选择一条。若占用第 ( 四 ) 款时,须在除第 l0 条之外的其余条件中占 3 条 ( 其中第 4 条为必备条件,论文篇数国家级或省级均应增加 1 篇 ) 。
    ( 七 ) 破格条件按甘职改组 (1996)21 号文件执行。
    ( 八 ) 本条件由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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